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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政策|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2      来源:--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贯彻落实《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 》(河委发 [2018]1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河源市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主导、封闭运作、有偿使用、严控风险”。原则上,由市财政分批安排总计3000万元资金(首期到位2000万元)设立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融资专项资金”),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单笔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的贷款转贷服务,主要用于协助我市辖内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法人企业或企业主按时转贷,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防止和化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协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金融局局长为召集人,成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河源银保监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融资专项资金工作规划、制度等;组织落实融资专项资金来源和组成;对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审议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融资专项资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转贷办”,设在市金融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金融局(市转贷办)牵头拟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负责设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银行账户(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账户”)和会计账簿,专户接收、专户存储、专账管理融资专项资金,本办法实施期满后将结余融资专项资金划还市财政;负责与辖内有关银行业机构签订融资专项资金合作协议;设立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融资服务平台”,设在市金融服务中心),由市融资服务平台负责融资专项资金具体运作;负责审批企业的融资专项资金申请。

(二)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落实融资专项资金,加强对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要与市法院及业务合作银行建立紧密联系机制,提供绿色通道,并在不涉及抵押物被查封、价值不足、闲置、纠纷等问题以及申请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争取1天内办结融资专项资金项目的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实现解押、续押无缝对接。

(四)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河源银保监分局负责对业务合作银行的融资专项资金转贷业务进行监督,协调解决融资专项资金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 市融资服务平台职责如下:

(一)在市转贷办领导下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的具体运作。

(二)审核业务合作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与业务合作银行、企业签订融资专项资金使用协议,按本办法规定为企业提供融资专项资金服务。

(四)建立融资专项资金业务台账。

第六条 业务合作银行职责如下:

(一)业务合作银行是指办理转贷业务的银行。

(二)与市金融局签订《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合作协议》并自愿履行协议义务。

(三)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

(四)对转贷客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判定其是否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将资料提交市融资服务平台。

(五)愿意为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提供续贷服务,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清偿融资专项资金的责任。

(六)持续跟踪融资专项资金走向,保证融资专项资金发放时全封闭运行,续贷贷款发放后及时将使用的融资专项资金转入融资专项资金账户内 。

(七)不将扶持对象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与企业资信评级挂钩,不改变扶持对象贷款风险分类。

第七条 融资专项资金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7]213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或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企业主(实际控制人)。

(二)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企业或企业主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涉诉或查封冻结扣押情形;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涉诉或查封冻结扣押情形。

第八条 企业或企业主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用于转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注册地在我市辖内的法人银行机构和注册地在市外的法人银行机构在我市辖内所设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即将到期(或需提前还款)。